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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2024-10-29 13:54:28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缴存单位、服务网点:

现将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附件: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公共事业管理部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东公积202418

科室、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房地产市场政策的通知》(东建字202484号要求,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由东营市行政区域调整为按县区认定。

1.东营市辖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共县,根据房屋坐落确定所属县区。其中,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住房分别按东营区、河口区、广饶县认定。

2.认定住房套数时,仅统计缴存职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本次贷款新购住房所在县区拥有的住房,包括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和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

3.根据认定的住房套数,确定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

4.本政策有效期至20261023日。

二、调整“商转公”业务办理范围取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时间的限制。

受理“商转公”业务时,不再审核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时间凡符合“商转公”业务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均可申请办理

三、缴存职工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购住房的,可按照本市购房提取政策申请提取公积金,不受户籍地、工作所在地限制。

1.提取范围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2.提取资料为身份证明资料、关系证明资料及购房资料。

3.已办理产权证的,购房资料为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未办理产权证的,购房材料为备案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或发票、购房地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房查信息(有住房贷款的也可提供所购房屋的借款合同或人行征信报告)。

本通知自2024年1024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要求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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